1、元旦:2021年1月1日至3日放假,共3天。
2、春節: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,共7天。2月7日(星期日)、2月20日(星期六)上班。
3、清明節: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,共3天。
4、勞動(dòng)節:5月1日至5日放假調休,共5天。4月25日(星期日)、5月8日(星期六)上班。
5、端午節:6月12日至14日放假,共3天。
6、中秋節: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,共3天。9月18日(星期六)上班。
7、國慶節: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,共7天。9月26日(星期日)、10月9日(星期六)上班。
(1949年12月23日政務(wù)院發(fā)布,根據1999年9月18日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修改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〉的決定》第一次修訂,根據2007年12月14日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修改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〉的決定》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修改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〉的決定》第三次修訂)
第一條,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,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:
(一)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(二)春節,放假3天(農歷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;
(三)清明節,放假1天(農歷清明當日);
(四)勞動(dòng)節,放假1天(5月1日);
(五)端午節,放假1天(農歷端午當日);
(六)中秋節,放假1天(農歷中秋當日);
(七)國慶節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第三條,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:
(一)婦女節(3月8日),婦女放假半天;
(二)青年節(5月4日),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(三)兒童節(6月1日),不滿(mǎn)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;
(四)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(8月1日),現役軍人放假半天。
第四條,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,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該民族習慣,規定放假日期。
第五條,二七紀念日、五卅紀念日、七七抗戰紀念日、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、九一八紀念日、教師節、護士節、記者節、植樹(shù)節等其他節日、紀念日,均不放假。
第六條,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適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應當在工作日補假。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適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則不補假。
第七條,本辦法自公布之日(2014年01月02日)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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